澳门公布脑死亡判定指引并将制定器官移植施行细则
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18日公布《脑死亡判定指引》。《指引》与早前公布的《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及规则》将于10月23日同时生效。至此,澳门关于脑死亡的立法工作已告阶段性完结,为当地器官移植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。
《指引》规范了进行脑死亡检查者的资格、培训和回避制度,以及脑死亡检测具体程序,包括必须明确脑损伤原因、脑干反射是否存在、病者自主呼吸的状况,和两次检测的观察期间等,检查者须准确判断病人脑干功能丧失具有不可逆性,才可作出脑死亡诊断。
卫生局表示,将在现行器官捐赠及移植法律制度下,加紧制定器官移植的施行细则,并适时检讨有关脑死亡准则,使之切合医学发展。
据了解,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是:深昏迷,脑干反射全部消失,无自主呼吸(靠呼吸机维持,呼吸暂停试验阳性),瞳孔放大或固定,脑电波消失。在首次确诊后,观察12个小时无变化,方可确认脑死亡。
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:
1、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;
2、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;
3、停止自主呼吸;
4、动脉压陡降;
5、脑电图平直。
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。
1971年,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。
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,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,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。1979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。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脑干死亡标准。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,从而克服了大脑死(不可逆昏迷)、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,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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